因招股書出現“嚴重錯誤”,今年1月,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甬生物”)在提交注冊環節被證監會直接否決,這也是創業板注冊制以來,首家被證監會否決的擬創業板上市企業。
3月15日,對于鑫甬生物,深交所連發2份處罰決定、2份監管函,發行人、保薦人、2位保代、3位簽字會計師均收罰單。
相關人員均收到罰單
根據深交所披露的處分決定,在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鑫甬生物存在兩大違規行為:一是招股說明書遺漏披露發行人新設全資子公司相關信息,深交所所在審核中發現,2021年7月16日,鑫甬生物設立全資子公司廣東鑫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之一張峻乾。發行人未按照規定,及時將新設全資子公司的相關信息在2021年8月5日更新的招股說明書(上會稿)中披露。
第二,招股說明書與審核問詢回復相關信息披露,存在嚴重錯誤以及多處披露不準確、前后不一致等情形。包括關于境外銷售主要客戶的相關信息披露存在嚴重錯誤;向報告期內前五大供應商之一中國石化化工銷售公司華東分公司單一采購金額披露不準確,向報告期內前五大客戶之一紹興市越東化工有限公司的銷售、采購交易合計金額披露不準確等。
深交所表示,鑫甬生物作為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招股說明書、審核問詢回復相關信息披露存在嚴重錯誤以及多處披露不準確、前后不一致等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下稱《審核規則》)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決定對鑫甬生物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并通報中國證監會,記入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中天國富證券是鑫甬生物的保薦人,在對該公司的監管函中,深交所指出,中天國富證券對發行人新設全資子公司相關事項核查不到位,未持續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導致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存在遺漏;對信息披露的核查把關不到位,導致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存在嚴重錯誤以及多處披露不準確、前后不一致等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審核規則》)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深交所決定對中天國富采取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
另外,對保薦代表人方蔚、趙亮給予了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對簽字會計師章祥、葛朋、鄭利鋒給予采取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
招股書不是“兒戲”
此次鑫甬生物被處罰,保薦人、保薦代表人、簽字會計師一并被處罰,也為后續的申報企業敲響了一記警鐘。
對于發行人來說,注冊制就是強調“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 中介機構是對發行人信息披露進行核查驗證、專業把關的第一道防線。
新《證券法》中,也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的法律職責,明確注冊制下證券交易所對保薦業務的自律監管職責,強調保薦機構對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核查要求,督促中介機構強化內控要求,各盡其責、合力把關,同時加大對違規行為的問責力度。
深交所在發行上市、發行承銷、持續監管等相關業務規則中,明確規定了中介機構應履行的信息披露核查把關、承銷保薦、持續督導等職責,強化監管貫穿全程。
比如,在發行上市環節,中介機構應履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和專業把關職責,保證申請文件所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須的信息。
在發行承銷環節,中介機構應在詢價、定價、配售等方面嚴格履職,做好發行承銷業務信息披露工作。持續監管環節,中介機構應持續督促上市公司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在受理或審核過程中,交易所一旦發現中介機構隱瞞業務受限、被立案調查等情形的,將給予監管處罰;發現中介機構存在未勤勉盡責、信息披露違規、干擾審核工作等情形的,將及時采取書面警示、通報批評、3個月至3年內不接受申請文件等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另外,為促進中介機構提高執業能力與質量,深交所還與相關監管部門共同建立起中介機構執業質量評價機制,對保薦人提交的申請文件、反饋回復意見的規范性、內容質量等進行評分,并綜合考慮其受到的監管處罰情況,定期對中介機構執業質量進行評價。